关于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是根据GB/T 8625—2005《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》所规定的技术要求而研制的。
难燃性的试验结果评定
试件平均长度试件燃烧后剩余长度为试件既不在表面燃烧,也不在内部燃烧形成炭化部分的长度(明显变黑色为炭化 )。试件在试验中产生变色 ,被烟熏黑及外观结构发生弯曲、起皱、鼓泡、熔化、烧结、滴落、脱落等变化均不作为燃烧判断依据 。如果滴落和脱落物在筛底继续燃烧 20S以上 ,应在试验报告中注明。
采用防火涂层保护的试件 ,如木材及木制品,其衷面涂层的炭化可不考虑在确定被保护材料的燃烧后剩余长度时,其保护层应除去。
试件燃烧的剩余长度平均值应≥150mm,其中没有一个试件的燃烧剩余长度为零 ;
每组试验由5支烟气热电偶所测得的平均温度不超过200℃。
凡是燃烧竖炉试验合格,并能符合 GB 8624--1997对可燃性试验(B/8626-1988)、烟密度试验(GB/T8627--1999)规定要求的材料可定为难燃性建筑材料
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是根据GB/T 8625—2005《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》所规定的技术要求而研制的。
试验结果评定
试件平均长度试件燃烧后剩余长度为试件既不在表面燃烧,也不在内部燃烧形成炭化部分的长度(明显变黑色为炭化 )。试件在试验中产生变色 ,被烟熏黑及外观结构发生弯曲、起皱、鼓泡、熔化、烧结、滴落、脱落等变化均不作为燃烧判断依据 。如果滴落和脱落物在筛底继续燃烧 20S以上 ,应在试验报告中注明。
采用防火涂层保护的试件 ,如木材及木制品,其衷面涂层的炭化可不考虑在确定被保护材料的燃烧后剩余长度时,其保护层应除去。
试件燃烧的剩余长度平均值应≥150mm,其中没有一个试件的燃烧剩余长度为零 ;
每组试验由5支烟气热电偶所测得的平均温度不超过200℃。
凡是燃烧竖炉试验合格,并能符合 GB 8624--1997对可燃性试验(B/8626-1988)、烟密度试验(GB/T8627--1999)规定要求的材料可定为难燃性建筑材料